为进一步推进淄博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满足适老化需求,有效改善居民出行环境和生活品质,淄博市住建局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淄博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淄博市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23日。
为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兼顾各方、保障安全、政策支持”的原则,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产权明晰,层数为3层(含)以上,近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单一产权多层住宅也在加装范围内。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组织实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加装电梯的建设、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维修等自愿达成协议。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2.实施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3.加装的电梯应在既有多层住宅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并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整体风格和谐统一。
4.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维修等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可根据楼层或其他因素,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取得竣工验收后发放。2019年以来的完成加装电梯未进行补助的,可申请补助。
本单元住宅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2至3名业主或原建筑设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人、电梯安装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方案制定及报审、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等相关事宜。
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1.统一意见和编制初步方案。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编制书面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实施主体委托代理人的,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方案及授权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3)拟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拟加装电梯的生产制造企业应具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B级及以上许可资质;
(6)加装电梯的建设、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维修等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2.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加装电梯的位置、尺寸,电梯井道的结构、尺寸,公共道路、绿地占用情况,异议受理电话,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对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报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公示程序结束后,实施主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关意见。实施主体持该意见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符合计划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示规划意见。
4.施工图设计审查。取得规划意见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做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考虑消防、抗震、结构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实施主体依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
5.施工组织。实施主体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施工。承担土建部分施工的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采用钢结构井道的应同时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承担电梯安装部分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或安装(含修理)B级及以上资质。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做监理。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装电梯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在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专业经营管线移位的,应由实施主体向专业经营管线单位申请,由专业经营管线单位具体实施。
6.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电梯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7.维护保养。消防验收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人进行加装电梯的运行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由电梯安装企业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保修期满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取得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或安装(含修理)B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加装电梯运行管理费用的收取,按照淄博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更新等,按照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加装电梯的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房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相关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侵犯自身民事权益或对加装电梯存有异议,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协调解决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小区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扰、破坏施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热力、燃气管线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区县优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监督检验;负责指导区县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安全检查、办理使用登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对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设计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示的具体意见作出行政处罚。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工作。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筹集区县补助资金,组织辖区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十二)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宽带传输、电力、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改造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能同步实施的,预留电梯位置,进行线路移位等。各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积极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创新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地推进一窗受理,提高审批效率。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热情参加,探索创新商业模式,依法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形成全民知晓、全民支持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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