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质监罚字[2018] 第3号
根据群众投诉,2018年1月19日,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湘邮.紫金华庭小区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社区物业管理公司(长沙湘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责人的配合和陪同下,对小区的电梯使用场所和物业管理处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的在用电梯均由你公司负责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小区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时发现,相对人从2017年11月26日至检查当日在进行电梯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17)第七条 “维保单位做电梯维保,应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 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 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 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执法人员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武)质监特令[2018]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对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经查实,相对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咨询处置转办单证实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调查笔录证实湘邮.紫金华庭的电梯正在运行的事实。
3、维保合同、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电梯(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证实湘邮.紫金华庭的电梯均由相对人维护保养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调查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实相对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做记录。
5、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实张家界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为责任主体的事实。
6、编号为(湘常武)质监特令[2018]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实执法人员责令相对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公司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 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 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证实维保公司在进行电梯维保时,应当记录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行政相对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相对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的规定属较轻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相对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相对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账户: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0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
当事人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本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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